青岛泰和嘉服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中心作出的青住金处理字〔2024〕24第1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之义务,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青住金催字〔2025〕147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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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尚未履行我中心作出的青住金处理字〔2024〕24第1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之义务,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青住金催字〔2025〕147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