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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规定》明确,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增强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坚持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遵循自然规律,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做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精准科学的追责机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规定》强调,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
《规定》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等分别明确了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要求。
《规定》还明确,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如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等,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对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依规依法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