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韩昌鞋业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未为贾海梨等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5]21第073号至08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5]21第082号至09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5]21第098号至09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5]21第101号至1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