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康某来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咨询。康某系某公司股东,但一直未完成股东出资。2024年6月,因公司资金紧张,康某向公司出借了200万元,转账备注为“借款”,公司向康某出具了借款确认书。借款到期后,康某要求公司还款,遭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康某作为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已经届满,公司对其应支付的到期债务,应当直接冲抵其出资。康某与公司产生争议。
对于股东向公司出借的款项,能否与其认缴出资相互抵销,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李连梁作出解析:本案中,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康某借款,康某出借款项之后取得了对公司的债权,而股东出资则是股东基于公司章程对公司所负的法定义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所以不能将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想当然地直接转变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也就是说,股东享有的公司债权与股东的出资义务不能随意相互抵销。因此,康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借款。
李秋航提醒,在实践中,将“股东借款”转为“实缴出资”存在法律风险,其实质为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方式,这涉及股东会决议、评估作价、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变更企业公示信息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若有操作不当,如程序瑕疵、债权虚假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可能引发股东对公司及债权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谨慎处理,避免出现抵销无效、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