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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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 2025年03月11日

  ●遗失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9年10月26日核发予山东即墨黄酒厂城阳门市部的370214119013499号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9年9月3日核发予崔钢的370205600174517号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山东湛海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520074977701,开户行:青岛银行浙江路支行,账号:802190200905821,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09年4月24日核发予李海伦的注册号为:370212600096273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007年1月16日核发予青岛市崂山区李海伦蔬菜配送行的注册号为:3702123809469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山东博勉进出口有限公司遗失由CHARTER LINK LOGISTICS LIMITED 公司wency签名的提单正本一套(三正三副), 提单号:QDGDS24049585,船名航次:MANCHESTER MAERSK 448W,目的港:GDANSK ,开船日期:2024年12月3日,声明作废。

  ●遗失山东永高化工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鲁青(西)危化经(2024)105868号,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大枣园社区旧村改造居民王孔德(身份证号码:370206197211284811)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大枣园村705号,协议书号为:0226号《大枣园社区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声明作废。

  ●遗失耿晓琪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7028420020418332X,声明作废。

  ●遗失李佳瑶的军官证,证件号:军字第1867863号,声明作废。

  认领启事

  胡兴红,陕西省旬邑县底庙镇西庄村人。2018年7月16日在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辖区因故死亡。我单位根据死者身份信息,申请户籍地派出所及村委会协查,均无法联系到家属。尸体至今无人认领。

  请知情者或家属自本启事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我单位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单位:青岛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前海派出所

  联系人:张警官

  联系电话:17667595285

  认领启事

  2020年4月21日,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派出所辖区棉花社区公交站小树林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公安检验:尸体呈白骨化,身高158cm左右,中青年,上穿黑色夹克,黑色卫衣,内穿红色胸罩,下穿黑色长裤,脚穿红色运动鞋,衣着完整,未见明显破损。

  联系电话:0532-87881217。惜福镇派出所,孙警官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惜福镇派出所

  2025年3月11日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章(于天河,编号:3702150004123)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红瑞昇电器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编号:3702140349030)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海清澜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一枚(法人: 马明),编号:3702850317899,声明作废。

  亘元供应链管理(青岛)有限公司

  认领启事

  2016年1月19日,我公安机关接群众报称:在李沧区虎山路38号甲楼北侧发现一具女性尸体。黑发,上身着红色运动服,下身着黑色长裤,年龄大约30岁左右。请知情者或亲属到我单位认领,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如无人认领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侦大队

  2025年3月10日

  认领启事

  2022年11月15日,我公安机关接群众报称:在汾阳路1号院内施工时发现陈年疑似人体骨骼。请知情者或亲属到我单位认领,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如无人认领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侦大队

  2025年3月10日

  认领启事

  2023年12月30日,我公安机关接群众报称:在李沧区湘潭路93号楼后发现一名男性尸体。尸长173cm,黑发,上身着黑绿色拼接棉服,下身着迷彩长裤,年龄大约50岁左右。请知情者或亲属到我单位认领,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如无人认领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侦大队

  2025年3月10日

  认领启事

  2023年11月3日,我公安机关接群众报称:在李沧区永平路2号11户平房内发现车平德(男,身份证号码370221196406190515)死亡。请亲属到我单位认领,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如无人认领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侦大队

  2025年3月10日

  认领启事

  2023年9月16日,我公安机关接群众报称:在李沧区宝龙公寓西侧100米处发现一男性尸体。尸长166cm,黑发,上身着蓝白条纹衬衫,下身着军绿色长裤,年龄大约60岁左右。请知情者或亲属到我单位认领,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如无人认领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侦大队

  2025年3月10日

  认领启事

  2016年1月27日,我公安机关接群众报称:在李沧区李家上流山上发现一具干瘪尸体。尸体部分缺失,黑发。请知情者或亲属到我单位认领,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如无人认领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侦大队

  2025年3月10日

  公告

  青岛优咖感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青北人社监理字﹝2024﹞第48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青北人社催字﹝2025﹞5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佳琦支付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工资7536.53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山东翼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北人社监罚字﹝2024﹞第19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青北人社催字﹝2025﹞8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青岛逆风者体育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郭效勋等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案。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配合调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七十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北人社监罚字﹝2025﹞第5号),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于接到本决定书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可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向市北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青岛逆风者体育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我局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青北人社监罚字〔2025〕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报“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三年,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线上申请信用修复。具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查阅山东省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青岛中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调查你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北人社监询字﹝2025﹞第0098号),请你单位于本调查询问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派员到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点:市北区台柳路179号715房间;联系人:孙淼、赵琪;电话:58771872)接受询问,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做出解释和说明: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代理人身份证;4、投诉人宫茜在职期间工资明细表及支付凭证;5、投诉人宫茜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说明以及缴纳凭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