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给青岛建特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的国信住宅楼2.1-2.2期工程施工电梯租赁结算单第三联,单号:HTJS20211216101,开具日期:2021年12月16日,金额:六万元整,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崂山区雕龙嘴村李日科持有的鲁崂渔72005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书编号:3702120230093T,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崂山区会场村杜德功持有的鲁崂渔72259船的渔船身份标签,标签编号:370212070187,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崂山区曲家庄村周兆竹持有的鲁崂渔72230船的渔业船舶卡和渔船身份标签,渔船编码:370212070242,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李沧区合汇公益服务中心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520055138102,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账号:532909694110208,声明作废。
●遗失谢秀山坐落在平度市店子镇姜汉庄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编号:370283124176000103J,声明作废。
●遗失滕少英坐落在平度市店子镇姜汉庄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编号:370283124176000134J,声明作废。
●遗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17年10月27日核发予青岛市城阳区祥瑞老年公寓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核准号为:J4520037433801号银行开户许可证,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和达博盛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给刘强(证件号后4位:3135)的黄岛区胶州湾西路271号和达可园小区一期12栋2单元1501户的房款票据共2张,票据号:0022360,金额:20000.00元;票据号:0022454,金额:84629.00元,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栩升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给唐浩(证件号后4位:361X)的黄岛区兰东路1268号和达云辰小区5栋1单元3301户的房款票据共1张,票据号:0034286,金额:20000.00元,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栩升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给单晓敏(证件号后4位:4822)的黄岛区兰东路1268号和达云辰小区10栋1单元2802户的房款票据共1张,票据号:0035794,金额:20000.00元,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和达博盛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给王哲(证件号后4位:135X)的黄岛区胶州湾西路271号和达可园小区一期12栋1单元1502户的房款票据共2张,票据号:0022361,金额:20000.00元;票据号:0022456,金额89192.00元,声明作废。
●遗失由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予黄岛区咏春尚品排骨米饭店编号:JY23702110611731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莱西市夏格庄镇渭田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登记号:PDY14163X37028512D6001,有效期限:2019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声明作废。
●遗失李美玲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书编号:3702852540530364,声明作废。
●遗失杨天学的海洋渔业助理船副证书,证书号码:37022119671112X429,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22日核发予青岛鑫建装饰材料市场服务中心的3702051802035号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1年5月13日核发青岛益路同行扶老公益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00MJD845401M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声明作废。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牛夏光)一枚,编号:3702140518953,声明作废。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苇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专用章一枚,编号:3702130402674,声明作废。
青岛鑫业盛远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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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备案号:3702130383019),声明作废。
中安廊桥控股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一枚(王法姿,3702810042707),声明作废。
青岛豪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臣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认领启事
2025年2月18日14时许,在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奋进路与松花江路交叉口北侧100米左右、路西位置的绿化带中,发现一具上身穿灰色毛衣、下身穿深蓝色带迷彩花纹长裤的无名男性尸体。该男子身高约170cm,体型削瘦,黑色中长发,下颌处蓄有胡须。如有知情者请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辛安派出所联系。
联系人:宋警官
电话:0532-66581655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辛安派出所
2025年3月3日
公告
青岛全硕工贸有限公司:
经我局查实,你单位系“滁州路86号新建改造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拖欠庄绪球等农民工工资1076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青北人社监告字﹝2025﹞第18号),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庄绪球等农民工工资107680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