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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缴出资期限为多长?

正航律师所律师作出解析
青岛日报 2024年12月12日

  近日,当事人张某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咨询。张某打算和朋友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因短期内难以筹措到全部资金,张某欲将认缴出资的期限设定为10年,由股东在10年内逐步完成实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何时完成实缴出资的义务?公司章程能否设定10年甚至更长的股东出资期限?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高媛针对上述问题作出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上述规定可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修改为“限期认缴制”,即限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实缴全部出资,因此,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公司成立后5年,张某无法设定10年的出资期限。

  李秋航提醒,自股东出资认缴制实施以来,部分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认缴出资期限过长的情形,可能会降低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合理信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5年的认缴出资期限,股东在确定出资义务时,需理性评估未来的经营需求和投资风险,设置合理的注册资本,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