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落实好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及质量监督工作规范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要求,近日,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台《庭审旁听、回访、案件评审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的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具体程序进行规范。
根据《程序规定》,市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已组织两次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提升服务质量督促措施也按照规定要求逐项落实。一是旁听庭审有依据。明确规定安排专家评审团成员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件回访、组织集体讨论、案卷评审等方式在案前、案中、案后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进行监督。二是旁听庭审有步骤。评审团成员“面对面、零距离”现场参与,庭前参与法律援助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的集体研究讨论,沟通案件要点问题;庭审过程中,重点对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在庭前准备、举证、质证、发问、陈述、发表辩护意见情况等方面进行记录,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综合评价;庭后现场征询主审法官(仲裁员)意见,由办案机关填写意见征询表,并将相关记录作为案件评审评优的重要依据。三是旁听庭审补贴有保障。中心指派评审团成员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同时将按照《青岛市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