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佳旎
本报10月24日讯 日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全市性社会组织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17条具体办法,从制度层面破解社会组织“退出难”。
《工作指引》分为五章17条,主要明确全市性社会组织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目的、依据、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如何进行决策程序替代、申请人替代和审计替代等,明确了公示和异议的处置以及注销和回转的相关程序。
《工作指引》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有注销意愿,但由于自身能力与管理的原因,无法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对社会组织因会员、理事数量不符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法定人数要求无法作出注销决议,因法定代表人病逝、病危、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无法取得联系、出国定居、事实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清算审计的,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可以采用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程序主要包括:公告拟注销事宜,出具书面承诺书,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或者部门联合审查同意,依法处置剩余财产,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