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检察院办结一起新型公益诉讼案

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青岛日报 2024年07月05日

  7月1日,黄岛区检察院办理的丁某某、夏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系西海岸新区首例以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6月底,丁某某根据夏某某的授意,清理东白马河村村委南侧的河道。施工过程中,丁某某在河道中游南侧林地擅自毁林开采石料,并将开采的砂土和碎石对外销售牟利。经调查,丁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300余车次,采获9000余立方米砂土及石料,销售后获利17.62万元。

  该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鉴定为建筑用砂。经测算,案涉地块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78606元,毁坏地块总蓄积为10.5立方米,可吸收二氧化碳19.215吨,根据鉴定报告出具前一个交易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挂牌协议交易收盘价计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为1353元。

  黄岛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丁某某、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12月8日提起公诉;同时认为丁某某、夏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功能损失和采砂区域周边环境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同年12月25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夏某某、丁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黄岛区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牵头与黄岛区法院、区自然资源局、区海洋发展局、自然碳汇研究院(青岛)有限公司等七部门会签《关于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意见》,明确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中,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人无法或者没有必要在原地原样对受损公益进行修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受损公益,行为人认购的碳汇金额作为替代履行生态修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