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谈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甲公司主营人力资源服务,刘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查阅甲公司历年的会计账簿,刘某向甲公司发出了《会计账簿查阅函》,但据甲公司调查发现,刘某同时担任乙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亦为人力资源服务,且与甲公司的目标客户相同。那么,甲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刘某查阅甲公司的会计账簿呢?
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周诗宜律师针对上述问题作出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律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以保障股东权利的行使,同时也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本案中,刘某同时担任两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在主营业务、业务区域以及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一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若允许刘某查阅甲公司会计账簿,可能使其获知甲公司的商业信息,进而使甲公司在业务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甲公司可以刘某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
李秋航提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可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目的是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存在近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以及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同时,股东如果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会产生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即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