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岛区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过能动履职化解纠纷的同时,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三方共赢,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中,原告为青岛某建工集团,承建被告青岛某新能源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的新能源供能项目。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同时起诉热力公司的唯一股东青岛某能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技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及时实现债权,原告申请了诉讼保全,经审查,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能源技术公司持有的被告热力公司价值500余万元的股权。能源技术公司向法院申请解封并提交担保公司担保函。为尽快解封,法官及时组织听证,但原告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资质提出质疑,不同意解封并要求能源技术公司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听证中,法官了解到,被告能源技术公司正与青岛某发展集团公司洽谈股权收购事宜。目前,双方已经达成意向,由青岛某发展集团公司全资收购能源技术公司持有的热力公司的全部股权。法院查封股权后,导致股权无法转让,历经多次谈判达成的交易即将落空,不仅2024年度供热任务无法完成,被告能源技术公司也将面临违约责任。
法官分析认为,虽然青岛某发展集团并非本案当事人,但作为股权收购方在本案解封中具有关键作用。经过多次协商,为促进股权收购,青岛某发展集团表示,愿意参与解决本案纠纷。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一致意见:青岛某发展集团代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相关股权的查封;解封后十日内,被告能源技术公司配合青岛某发展集团将其持有的热力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青岛某发展集团名下。
本案最终妥善化解,原告拿回了工程款,无须再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实现债权;被告顺利实现了股权转让,避免了巨额违约责任;投资人青岛某发展集团顺利并购股权,依托被告热力公司的清洁能源技术,积极筹备2024年供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