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两级法院在浮山森林公园、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地设立10处补种复绿生态修复基地,在白泥地公园、产芝水库等地设立10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基地,实现全市替代性修复基地全覆盖。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主要是通过依法责令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恢复性补偿措施,使被破坏、受侵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损害程度降到最低。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优先采取原地修复的方式,在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者已无必要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可通过缴纳生态修复金,采取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达到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生态修复效果。
青岛两级法院立足“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创新适用技改抵扣、补种复绿、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恢复性司法+多部门协作+专业化监督+社会化治理”新路径。以青岛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为例,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件占比较高。此前,青岛中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青岛中院与青岛、威海两地检察机关跨地域协作增殖放流,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有效修复,对保护水产品资源和物种多样性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
此次,青岛中院组织全市法院打造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基地,探索不同类型环境要素多元修复方式,形成生态环境集中替代修复模式,是修复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实践运用。20处生态修复基地将为侵权人异地补植、补种树木或采用放流、移植等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工作提供实践平台,以司法手段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对切实做好生态恢复补偿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青岛中院还将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环境资源案件履行监督验收工作,定期对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行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确保替代性修复基地实质化运行且修复切实有效,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