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谈了一起关于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的案件。甲公司与乙签署《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承包甲公司的大棚房,但在承包期间,案涉大棚房被相关部门依法拆除,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经法院调解,确认甲公司应返还乙200万余元,但调解书生效后,甲公司一直未予履行。2019年,甲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至600万元,甲公司的两位股东名下各减资200万元,但甲公司并未将减资事宜通知乙,那么乙能否请求甲公司的两位股东在各自的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实习律师赵晓涵针对上述问题作出解析。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本案中,甲公司在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大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未将减资事项通知债权人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致使乙不能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不符合法定的减资程序,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乙的合法权益,该违法减资行为与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相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债权人乙有权要求甲公司的两股东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法院调解书所确定的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秋航提醒,公司进行减资操作时应审慎行事,减资过程务必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减资的合法有效性,否则,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