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李勋祥
本报5月19日讯 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近日印发《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要求,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洋15条》中涉及的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励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奖补对象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水淡化相关企业。按照相关要求,青岛将对在本市建设的符合条件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在本市建设的符合条件的非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