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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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 2024年05月11日

  ●遗失李勇的警证号:018718号警察证,声明作废。

  ●遗失张 肄(身份证号:370202197603254413)资金账号:320000074560,票据号码:602000354603号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三联有关单位留存联和第四联业主交款凭证,声明作废。

  ●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兽医(卫生)证书,编号:224000000116636002,签证日期:2024.03.27;卫生证书 ,编号:224000000116636003,签证日期:2024.03.27;品 质 证书 , 编 号: 224000000116636001,签证日期:2024.03.27;健 康 证书 , 编 号:224000000116636004,签证日期:2024.03.27,声明作废。

  ●遗失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本,证号:81370202MC65814608,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西海岸新区香江幼儿园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520010302702,账号:802370200291672,开户银行:青岛银行井冈山路支行,开户性质:基本户,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胶北物流有限公司鲁BR729挂于2020年12月18日核发的纸质版道路运输证,运输证号370281319233,声明作废。

  ●遗失陈梦元的护士执业证书,证书编号:201933005142,签发日期:2019年9月24日,声明作废。

  ●遗失由青岛和达金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给焦玉霞的订金收据,收据号:0003347,金额:20000元,声明作废。

  ●遗失莱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12月21日核发予莱西惠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85MJE023936C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声明作废。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编号:【2024】003

  青岛莱绣花边织造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5MA3QLMWH33

  经查实,截至2024年4月23日,你单位因(□未按时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62545.07元,社会保险费滞纳金4308.16元(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合计 66853.23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缴纳时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核定的金额为准。

  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我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单位申诉;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张兆勇  

  联系电话:0532-66030351

  莱西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4月23日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3702050460925)一枚,声明作废。

  市北区一方茶集茶艺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章(3702050460926)一枚,声明作废。

  市北区一方茶集茶艺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3702050460927 赵圣洁)一枚,声明作废。

  市北区一方茶集茶艺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3702000704459)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凯世鑫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郑净3702120361410)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远威川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章(3702131285925)一枚,声明作废。

  山东拼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缴纳医疗保险费催告书

  青医催告字〔2024〕

  第ZQ3702122023005号

  骄阳教育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医疗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青医险限通字〔2023〕第ZQ370212202300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补缴截止到2023年8月1日的医疗保险费本金6602.2元,医疗保险费滞纳金423.69元,合计7025.89元(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截止到2023年8月1日的金额,缴纳时医疗保险费滞纳金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核定的金额为准)。

  你单位逾期若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