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翌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
你单位违反《青岛高新区投资项目协议》《青岛高新区投资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经营期达到十年以上并由哈尔滨古根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对你单位保持控股的约定;同时存在向我委多申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情形。我委按照协议约定依法作出收回产业发展扶持资金300万元(包含设备搬迁费用及厂房装修费用)及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孳息的行政决定。
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采用在青岛日报公告的方式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决定书(青高新管〔2024〕6号)。你单位自青岛日报刊登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上述行政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书,我委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凯 联系电话:0532-68686211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A座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