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耿婷婷
本报4月6日讯 市科技局日前印发《青岛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进一步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办法》特别明确,在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也要探索建立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信用良好的责任主体给予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
《办法》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科研诚信建设。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开展科研活动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其中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不良后果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要建立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体系,对科研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制度,加强青岛与国家、山东省科研诚信体系的协同配合,推动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办法》同时明确,要探索建立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信用良好的责任主体,给予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减少监督频次,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
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也作出了明确界定。对科研失信行为,我市将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采取诫勉谈话、公开通报、暂停科技计划要求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科技计划并追回已拨财政资金、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相关责任人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不同程度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