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月1日起施行

青岛日报 2024年01月03日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本报1月2日讯  2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1月1日施行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情况。

  《条例》共七章43条,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要求,从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监督等方面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近年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了较大的变更,《条例》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对于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条例》按照管理领域列举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镇规划、城市供热、供气、供(节)水、排水、市政道路、绿化、物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对于各县级市执法权限,《条例》规定可以直接按照国家、省批准的范围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条例》规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在规范基本程序方面,明确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送达方式、全过程记录等执法程序;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等。同时,推进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内容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条例》专设“执法协作”一章,就部门职责有序衔接、加强执法协作配合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条例》推动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并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