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咨询工程合同纠纷问题——该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工程若未能获评“钱江杯”,施工方需要承担违约金。现在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未能获评,该公司能否向对方主张违约金?
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和律师张宁结合之前法院相关判例,作出了以下解析:建筑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标准需获评“钱江杯”等奖项的所涉条款,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未能达到上述约定质量标准的,应结合施工单位的过错比例以确定违约责任。若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需获评上述奖项的所涉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则施工单位不构成违约。作为建设单位,应在招标之初即在公告中及招标文件中对目标项目工程提出“钱江杯”等工程质量要求,确保后续签订施工合同所涉条款合法有效;派遣工作人员与施工单位一同开展申报奖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可通过书面形式督促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应结合企业自身专业能力承接工程,严格遵照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对于约定中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工程,应积极展开申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可能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不能达到工程质量标准的,可以通过会议纪要、邮件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及时整改,防止工程竣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