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青岛日报 2023年09月28日

  被征收人金曰明、王玲

  (3702041968xxxx1318、3702021973xxxx4424):

  根据《关于东岸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综合改造项目(湘潭路街道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青李沧政发〔2023〕16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你所有的李沧区湘潭路95号2单元205户住宅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鉴于在确定的期限内你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关于东岸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湘潭路街道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无法当面、邮寄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青岛市李沧区征收服务中心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李沧区征收服务中心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正定四路21号

  联系电话:(0532)87639599

  青岛市李沧区征收服务中心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