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青岛日报 2023年04月04日

  南综法强催字〔2023〕第13001号

  当事人:张书海  

  住  所:青岛市市南区增城路1号 7号楼2单元102户

  身份证号:370202198605123518 

  本机关于2022年7月19日对你下达南综法罚决字[2022]第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的违法行为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和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而你仅缴纳了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拆除了卫生间的坐便器和洗手盆,但地上的水管和隔断依然存在,并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改造为卫生间的房间中和阳台上私自铺设的水管和搭建的隔断拆除。逾期仍不履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在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6号-1

  联系电话:67758336 

  联系人:黄柯迅15020199145、王岩虎15020199120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