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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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 2023年01月18日

  ●遗失青岛海骏物流有限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叁份,船名:CMA CGM NABUCCO 航次:0PGDTE,提单号1:OERT205701L03966;提单号2:OERT205701L03967;提单号3:OERT205701L03968,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蔚蓝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格证一张,车架号:L6T78A4W7NV175384,发动机编号:TZ200XSJZA,合格证编号:WCE05VN00000894,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9年4月29日核发予市南区莹得富快递服务部的370202600455257号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由青岛上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给客户王滨的定金收据,收据号:1001957,收据金额:190000元,声明作废。

  ●遗失由青岛上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给客户王滨的定金收据,收据号:1002853,收据金额:10000元,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誉诺物流有限公司鲁UL6965于2019年11月27日办理的道路运输证,证号370281810078,声明作废。

  ●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KUNDA BIO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遗失海运提单如下:

  提单号:COSU6349522490,开航日:2023.1.3,船名航次:CMA CGM MISSOURI 0BDE7W1MA,箱号:FSCU5102175,封号:H391997,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2010年1月19日核发予城阳区同兴宝服饰店的注册号:370214600378339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宏运输有限公司的营运证,车牌号:LBLH73挂,营运证号:370211847939,声明作废。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3702050435775)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光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一枚(李向阳  编码:3702140407379),声明作废。

  青岛名门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编号:3702131270118,声明作废。

  山东泓澄珊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原法人章(3702830600108)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连胜企业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亚歌纳纺织品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编号:3702850530353)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晟彤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备案号:3702050332320号),声明作废。

  青岛文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章一枚(备案号:3702050332321号),声明作废。

  青岛文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法人章一枚(周长胜,备案号:3702050332322号),声明作废。

  青岛文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

  青岛雪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存在涉嫌拖欠工资问题且未提报材料并接受询问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青黄人社监罚告字[2022]第159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处罚。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188号,联系人:徐维超、王普进,联系电话:58953757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8日

  公告

  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未按我局要求报送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你单位:壹万贰仟元处罚。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履行本决定;逾期不履行决定又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188号,联系人:王普进、李岩,联系电话:0532-58953757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8日

  公告

  淮安金之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我局依法作出青黄人社监询字【2022】第04314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你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五 日内到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调查询问。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188号,联系人:李岩、张建新,联系电话:0532-58953785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8日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编号:青崂险限通字 【2022】第0039号

  青岛知元上品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实,截至2023年1月11日,你单位因未按时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54587.63元,社会保险费利息标准以山东省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缴纳时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核定的金额为准。

  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中心申诉;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 赵俊利  联系电话:88898223

  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1月11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

  处理事先告知书

  青城人社监理告字[2023]第003号

  单位名称:青岛纳普斯服装整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中宏政

  单位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国际空港工业区协成路3号

  经本机关查实,你单位未依法为张随随缴纳2014年4月至2020年11月份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未依法为王景景缴纳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份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未依法为王玉平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5月份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未依法为王贞勤缴纳2017年11月至2021年5月份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未依法为丁冬冬缴纳2018年6月至2021年1月份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青城人社监令字[2022]第248号),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1、依法为张随随缴纳2014年4月至2020年11月份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总计136639.44元(其中本金72108.28元、滞纳金64531.16元。以上本金、滞纳金金额计算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补缴基数按照3286元/月,正式缴费时金额以缴费凭单为准); 2、依法为王景景缴纳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份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总计128258.55元(其中本金70374.9元、滞纳金57883.65元。以上本金、滞纳金金额计算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补缴基数按照3739.45元/月,正式缴费时金额以缴费凭单为准); 3、依法为王玉平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5月份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总计204046.06(其中本金106834.51元、滞纳金97211.55元。以上本金、滞纳金金额计算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补缴基数按照4195元/月,正式缴费时金额以缴费凭单为准); 4、依法为王贞勤缴纳2017年11月至2021年5月份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总计60470.89(其中本金40681.92元、滞纳金19788.97元。以上本金、滞纳金金额计算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补缴基数按照3598元/月,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补缴基数按照3746元/月。正式缴费时金额以缴费凭单为准); 5、依法为丁冬冬缴纳2018年6月至2021年1月份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总计43112.89(其中本金30565.33元、滞纳金12547.56元。以上本金、滞纳金金额计算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补缴基数按照3700元/月,2021年1月补缴基数按照3746元/月。正式缴费时金额以缴费凭单为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权利。

  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22号

  邮编:266109  联系人:牛兆平、王璐 

  电话:58659729、58659730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