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声明

权威 快捷 省钱
青岛日报 2022年12月15日

  ●河北嘉星绒业有限公司遗失海运出口提单一份,提单号:OOLU8892341870,船名航次:COSCO SHIPPING HIMALAYAS/034W,起运港 :QINGDAO,CHINA  

  目的港:GENOVA,ITALY,声明作废。

  ●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QINGDAO AUCMA lMP. AND EXP.Co., ETD)遗失海运提单1份,开航日:11/12/2022. 船名航次:RUN FA ZHI BAO V-B263E,箱封号 :CCLU7765605/H099403,40HQ,正本提单号:NKX221100842,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民政局2009年3月17日核发的青岛市残疾人企业家协会登记证书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70200MJD8014336,声明作废。

  ●遗失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NO.HTJS20190714004号租赁费/运费结算单,声明作废。

  ●遗失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NO.HTJS20190714001号租赁费/运费结算单,声明作废。

  ●遗失李婧文(630103198510241241)的集体户口个人页,声明作废。

  ●遗失朱玫花的顺昌路片区,协议编号:YL222号,选房顺序号:222号顺昌路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就地)房屋安置定位协议,声明作废。

  ●遗失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给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的收据日期:2021年2月10日,收据号: A0003533,金额小写:14000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声明作废。

  ●遗失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给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的收据日期:2022年5月26日,收据号:B0022600,金额小写:1279155.47元,大写:壹佰贰拾柒万玖仟壹佰伍拾伍元零肆角柒分,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新奥胶城燃气有限公司收据壹本,收据编号:6017161~6017175,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新奥胶城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收据两份,收据编号分别为:GC0054324、GC0054325,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欣吉韩物流有限公司的营运证,车牌号:鲁BE763挂,营运证号:370211808814,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小楼子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坐落于大场镇小楼子村,地号:GK-13-1,证号:南集建(1990)字第001499号,声明作废。

  ●遗失北京华奥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合同号:C100913683的合同,声明作废。

  ●遗失黄岛区昭金康诺水产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JY13702110401634,声明作废。

  ●遗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70211MJD895097J,声明作废。

  公告

  青岛地比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调查你单位涉嫌违规收取培训费一案,2022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北人社监询字﹝2022﹞第1313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接受询问、提供全部材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青北人社监令字﹝2022﹞第268号),请你单位于本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北人社监询字﹝2022﹞第1313号)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地点:市北区台柳路179号-7;联系人:王东、颜铮; 电话:5877187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城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039号

  单位名称:青岛新瑞来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鲁宁 

  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702号商业街F栋77-4网点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城人社监询字[2022]第6-067号)的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提供材料并接受询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青城人社监令字[2022]第X076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提供材料并接受询问,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整改。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城人社监罚告字[2022]第039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或市北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5日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胶州市诚信金诺物业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原法人章一枚(原法人:张振),声明作废。

  胶州市诚信金诺物业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青岛蝶舞泉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声明

  遗失我单位财务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