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辉(身份证号220211197912100913):
我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8条之规定,已向你户籍所在地邮寄书面的《抵债通知》,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公告通知你:
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执1986号执行通知书确定要求我行返还你的631.816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截止2022年11月3日利息为人民币1759702.76元(以抵债之日执行法院计算的利息为准),本息共计人民币8077862.76元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执字第316号案件中执行的(2020)鲁02民再63号民事判决中你应向我行履行的付款义务的同等金额抵销。本次登报日期将作为抵债通知到达你处的抵债之日。本次抵销不附条件、不附期限。债务抵销后,我行不再履行(2022)鲁02执1986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返还你631.816万元及同期贷款利息的义务。同时,你在(2013)青执字第316号案件中等额的给付义务也相应抵销,无需再等额履行。本次抵债后我行将依法通知执行法院。
特此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原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