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4018)
本机关认为你2022年7月24日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管理私自揽客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370281202201410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或者青岛市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胶州市胶州西路307号西大厅 联系电话:0532-85200106
胶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