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拆除告知书

青岛日报 2022年09月02日

  南综法限拆告字[2022]第40025号

  当事人:王曙

  地址:市南区龙江路41号601户

  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市南区龙江路41号601户房顶搭建建筑物壹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对此,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承办人:杨乃良15020199112  于全德15020199078

  电话:82867168 

  本机关地址:市南区伏龙路11号甲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