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绍建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205072337
本机关认为你2022年3月22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370200202200323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李传红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009225014
本机关认为你2022年4月4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370200202200445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崂山区、李沧区、市南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548号 邮编:266000
联系电话:0532-87651233 联系人:陈帅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