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泰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金鹏源食品有限公司、晋江粒粒金塑料制品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包括权利义务继受人)在我关办理的海关事务担保业务已办结,在我关担保财产、权利退还通知送达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办理退还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相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若你公司仍未办理退还手续,在账保证金将上缴国库处理。
相关信息见附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2022年6月13日
单证号保证金额(元)担保企业
425820201000131074 3448.41 亳州市泰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425820201000265414 3375.27 青岛金鹏源食品有限公司
425820191000084273 0.01 晋江粒粒金塑料制品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