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一企业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青岛市市中公证处道出了一个“支付款项难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伍仟多万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在收到终审判决书后,A公司决定履行判决,向B公司支付款项。但令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虽然采取了多种方式多次联系B公司,确均未能得到B公司的收款账户信息等内容,故无法支付款项;在过了裁判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后,B公司也未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裁判文书中载明,如果延期支付,A公司需要支付双倍罚息,每拖延一天,对A公司来说都是一笔不菲的损失。而更重要的,因为涉案建筑工程在诉讼期间被司法查封,如果A公司不能履行完判决义务,则无法解除查封,严重影响了A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面对如此窘境,A公司感觉束手无策。
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市中公证处建议A公司可以办理提存公证。A公司在了解清楚提存公证的作用后,当即决定向该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在A公司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后,该处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受理了A公司的公证申请,为A公司办理了公证提存,依法出具了提存证书并按规定进行了通知和公告。提存证书出具后不到三周,B公司即与该处进行了联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该处申请办理了提存款领取手续,上述提存款项即时到达了B公司账户,最终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得到了顺利履行。久拖不决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人民法院最终顺利结案,A公司的工程项目在结案后通过了相关的审核顺利投入使用,B公司的合法利益也得到了保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公证是什么?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