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 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优势,更好服务保障青岛及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典型案事例

青岛日报 2022年01月21日

为持续深入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青岛及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青岛海事法院日前公开发布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十条意见和十个典型案事例。

 此次发布的十条意见,突出促进海事司法高效便捷、公开透明、能动服务和高质量发展。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事例,涵盖涉海金融借款合同、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海上保险经纪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深远海养殖设备建造合同、船员劳务合同、诉前扣押船舶等案件类型,还包括构建海事司法多元解纷新模式、善意文明执行助推港航企业转型升级等典型事例,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海事司法在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的职能作用,有助于增强港航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海洋法治意识,规范海洋经济秩序,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和海洋法治软实力。

 在此选登其中部分典型案例。

 青岛某公司与法国某海运集团、某轮船(中国)公司、某轮船(中国)公司青岛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准确适用国际公约,稳定国际航运市场主体预期

 【基本案情】青岛某公司委托法国某海运集团出运货物至西班牙,某轮船(中国)公司青岛分公司代为签发正本提单。法国某海运集团在西班牙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收货人。青岛某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未收到货款但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随后,青岛某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将法国某海运集团等三被告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要求赔偿货款损失。

 法国某海运集团辩称其交付货物的依据是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的《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收货人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西班牙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载明,《证明书》是依照《西班牙航海条例》作出,即使在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别无选择,只能交付货物。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明书》系依照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文书。根据《证明书》的要求,法国某海运集团作为承运人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付给收货人,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合理解释国内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青岛海事法院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考量,认为承运人按照国外公证机关出具的生效文书要求交付货物,属于《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g)项规定的情形,进而对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予以合理解释,支持了国外承运人的抗辩。本案不论是对外国生效文书的认可,还是参照《海牙规则》对我国海事法律进行合理解释,均体现了青岛海事法院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体现了以海事审判助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构建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决心。

 青岛某保险公司诉巴拿马某航运公司、新加坡某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提升涉外案件审判质效和国际公信力,助力优化航运经济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2019年1月31日,巴拿马某航运公司所有、新加坡某公司光租的“天鹰座”轮运输了54178公吨巴西大豆至中国青岛港。卸货前经联合检验,发现货舱表层大豆均有明显霉变。青岛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付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认为霉变系未及时有效的通风造成,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两被告认为货损系大豆水分过高和青岛港的迟延卸货所导致。青岛海事法院经组织中国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质询,英国专家证人跨境远程作证,查明货损原因与大豆品质、通风不当、卸货迟延均有关联,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被告新加坡某船公司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复杂的涉及中国、巴拿马、新加坡、英国、巴西等多个国家的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大豆货损纠纷案。本案审理中公平公正地对待外方当事人,切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青岛海事法院创新庭审方式,首次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允许英国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整个庭审跨越了半个地球,跨国连线全程顺畅无障碍,为案件事实查明奠定了基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专业性强和跨区域广等显著特点,远程庭审的运用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前瞻性,有效破解了域外取证难、公证认证耗时长等难题,并且保证了公平公正地对待中外双方当事人。该创新体现了青岛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专业化诉讼服务水平,加强国际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以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质效。同时,进口大豆货损往往涉及外国船东、光船承租人、大期租租家、小期租租家、程租租家等一系列租船合同下的法律主体,本案的服判息诉意味着中国法院的裁判规则获得了除当事人之外更多外国公司的认可,提升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对优化航运经济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王某等五名船员诉青岛某水产有限公司涉新冠肺炎疫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案

 ——准确适用民法典 维护远洋渔业经济秩序

 【基本案情】王某等五名船员受雇于青岛某水产公司赴塞内加尔从事海上渔业生产。塞内加尔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后,因该国政府一度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且当地船员在船舶到港后仍可自由上下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故船员向水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在未取得青岛某水产公司同意情况下,自行离船返回国内。船员起诉要求水产公司支付工资、国外住宿费用、回国机票、国内隔离费用;水产公司则反诉要求船员赔偿违约金及出国机票。青岛海事法院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的案件背景出发,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为基础,结合船员对于罹患新冠肺炎疫情的恐惧与担忧,正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确定了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价值高于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普通债权的裁判规则,认定船员以水产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并判定水产公司承担相应费用。水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虽然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远洋渔业经济秩序,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青岛海事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合理调整企业与船员权利义务,既体现了生命健康至上的价值取向,又发挥了规范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激发船员积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对形成良好行业治理格局、对远洋渔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