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鉴定质量 维护司法公正

青岛创新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稳步发展

青岛日报 2021年05月19日

▲鉴定专家集体讨论案件。

▲专家评审

▲胶东五市法治一体化

■第三届宋慈杯一等奖证书。

■青岛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21-2025)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现代司法活动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司法证明方法。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全面推进,“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讲证据明事实”等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对协助办案机关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发挥巨大作用。

 2005年2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决定》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改变了半个世纪以来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职权部门分设体制”,明确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能。

 随着《决定》的实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全面加强,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司法鉴定行业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为下一步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作为司法体制重要一环的司法鉴定行业也面临着发展与创新,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与担当。

 近年来,我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部、省司法厅决策部署,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行业稳步发展,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有效提升。

 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鉴定作用

 截至2021年5月,全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5家,其中4家机构通过国家级认定认可,1家机构通过全省司法服务标准化评审,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涵盖法医、文书痕迹、环境损害、海事类、声像资料等7个类别,形成较为完备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办案机关诉讼需要, 2020年办理案件7207件。

 按照司法鉴定用途划分:刑事诉讼委托171件,占比2.37%;民事诉讼委托4530件,占比62.85%,占绝对多数,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意见对民事裁判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行政诉讼委托和行政执法委托为0;仲裁调解中委托为59件,保险理赔中委托为1295件,占比17.96%;其他活动委托1093件,占比15.16%。

 按照委托主体划分:司法机关委托共计4643件,占比64.42%;个人委托1803件,占比25.01%;其他主体委托761件。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诉讼中提供鉴定服务,也可以在诉讼活动以外提供鉴定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不同民事主体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样,个人委托鉴定数量逐年提升。例如因法医物证(DNA)在亲属关系确认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近年来涉及DNA鉴定(亲权鉴定)的业务量明显增加。作为我市为数不多的具备专业DNA实验室,并通过司法部能力验证,从事亲权鉴定的机构,将DNA技术成功应用在法医学上,并荣获青岛市科学进步奖。2010年取得CMA计量检测资质认定,2019年取得CNAS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拥有多名经验丰富的鉴定专家,年均开展法医物证(DNA)鉴定300余件。

 按照鉴定业务分类统计: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业务因与广大群众实际需求息息相关,居于领先地位,全年办理法医临床鉴定案件5911件、法医精神病149件、法医物证393件、文书鉴定533件、痕迹鉴定151件、环境损害类鉴定11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48件、鉴定机构年均业务量450.43件、司法鉴定人年人均业务量35.5件。

 专业技术过硬,提供优质科学证据

 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主动适应司法活动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鉴定需求,切实担负社会责任,积极提供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鉴定服务和可靠的科学证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目前,全市共有司法鉴定人199人,其中党员占60%、高级职称占45%,全市鉴定人中拥有博士学位19人,占比9.54%;硕士学历35人,占比17.58%;具有本科学历126人,占比63.31%。

 司法鉴定人勇于担当实干,淬炼鉴定技能,拓展服务领域,把对法治的信仰、求真的精神、科学严谨的态度融入鉴定执业活动中,例如,2020年举办的全国第三届“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青岛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参与办理的指印鉴定案例荣获一等奖,这是山东省唯一荣获一等奖案例,也是山东省在“宋慈杯”评选活动开展以来获得的最好成绩。该鉴定所在本届“宋慈杯”评选活动中,在法医临床和文书专业还获得2项优秀奖。

 指印鉴定是司法鉴定常见的鉴定类别,一般情况下,指印形成方式的检验多是关注检材指印是否经复印、打印等办公机具复制形成。在获奖案例的鉴定中,鉴定人没有局限在“纹型、纹线、特征点、间隔、位置”的检验与比对上,而是进行了系统性检验,通过形成方式的检验,对指印的印面特征、汗孔特征、纹线质量特征等进行了全面分析,最终得出依据充分的鉴定意见。该获奖案例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实际,鉴定技术特点鲜明、指导作用明显,对于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法规范执业,帮助群众理解和获得司法鉴定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有序引导,促进司法鉴定行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随着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公信力的不断提高,司法审判和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标准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建设和提升司法鉴定人员素质成为司法鉴定机构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尤其是2017年司法部出台《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规定,对鉴定机构准入条件、程序、机构发展与整合、规范整改、能力评估做了具体要求,着力解决掣肘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不适应、不平衡、不协调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市司法局坚持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要求、严格监管的原则,重规范、强管理、促提升、助民生,确保司法鉴定行业的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一)加强宏观调控,持续优化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布局。

 根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2020-2024年)》,结合我市实际,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满足需要、有序发展”的原则,市司法局制定出台《青岛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其中,重点突出海洋特色,发挥青岛海洋环境学科优势,重点扶持海洋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更好满足诉讼需求。鼓励以我市现有国家级、部级涉海研究机构,实验室,大专院校为载体,充分发挥海洋技术、人才、平台汇聚有利条件,设立以近海海洋与海岸环境损害鉴定为主的综合性鉴定中心。通过积极宣传、政策推介,2020年引入两家资质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专业人才储备丰富的专业机构充实到我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两家机构申报环境损害鉴定项目主要集中在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海海洋与海洋带环境损害鉴定四大类。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范围,填补部分项目空白,更好满足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资源诉讼等鉴定需求。

 推进区域一体化合作,2020年7月胶东五市法治一体化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青岛举行,青烟威潍日五市司法局局长共同签署《胶东五市法治一体化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推动胶东五市法律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在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广泛开展合作,促进各专业领域交流学习,鼓励鉴定机构与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建立联络交流机制,找差距、补短板、促发展。

 (二)创新管理手段,提升鉴定机构综合服务质量水平。  

 司法鉴定活动兼具法律性和科学性,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针对这一行业特点和要求,我市计划以高资质、高水平机构为支撑,其他机构为基础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的同时,积极探索将分级管理、标准化、认证认可、能力验证多项制度引入司法鉴定管理领域,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围绕“双严”标准,严格资质审查、执业监管,执业环境深度优化。制定了司法鉴定分级管理评审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鉴定分级管理,为群众和办案机关提供清晰权威知情信息和选择空间。根据评审专家组的综合评定得分情况,在全市评选出AA级鉴定机构6家,A级鉴定机构1家,向办案机关推荐。

 扎实开展执业范围重新核定。2020年11月组织全市鉴定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学习《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管理目录》,全面准确理解四大类鉴定事项细化后的鉴定类别、鉴定领域项目和分领域项目类别内涵和外延。指导全市鉴定机构对照新执业分类,根据自身资质能力,重新确定了执业类别,对于申请的鉴定领域项目仅为部分鉴定分领域项目的,进行了严格限定,确保执业范围和执业能力相匹配。

 扎实推行认证认可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级或省级认证认可工作,全市共有4家机构通过国家级认定认可。加大能力验证力度。积极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和其他第三方评价活动,推进能力验证和其他第三方评价的常态化、制度化。对于能力验证未通过或其他第三方评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2020年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均按照各自执业范围参加了能力验证,参加项目总数40个,满意项目数为26,满意率65%,通过项目数12,二次测量审核通过数2,总体通过率100%。

 以标准化推广为抓手,提升鉴定服务质量。依据山东省司法厅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要求,印发我市《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区(市)主管局职责,鼓励全市鉴定机构开展服务标准化建设,以此为抓手,推动我市鉴定行业服务水平大提升。目前,全市有1家司法鉴定所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1家已申报省级标准化评审,5家机构通过市级标准化验收。

 (三)以协作共赢为目标,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高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与市中院、市海事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管理、使用部门沟通会商、相互通报、信息交流和专家咨询机制,规范委托与受理环节,规范鉴定人出庭,加强执业活动双向监督。发送《推荐使用工作函》,向办案机关推荐优质司法鉴定机构。

 围绕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体制改革、规范委托、分级应用、情况通报、网络衔接、费用收取、鉴定意见异议处理进行梳理,开展执业环境调研,与委托部门进行实务座谈会,着力打通焦点争议和难点堵点问题,持续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突出问题导向,狠抓执业监管

 (一)清理整顿,严格监管。2020年5月-7月、10月-11月,在全市范围内分别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和规范“亲子鉴定”打击“司法黄牛”专项整顿活动。通过现场检查、案卷评查、电话回访、投诉线索摸排、查处等形式,覆盖全市16家鉴定机构,200余名鉴定人。共抽查“亲子鉴定”案卷10本,其他类别案卷30余本。电话回访亲子被鉴定人14人,其他类别司法鉴定被鉴定人12人。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设点招揽业务的情况,各主管司法局均要求各机构整改到位。对涉及部分外地鉴定机构在青违规设点情况,向青岛市中院、青岛卫健委,主管市级司法局去函反映问题,确保我市司法鉴定行业风清气正。

 (二)重视投诉,规范处理。司法部新的投诉处理办法和省厅投诉处理细则实施以来,规范流程,依法依规处理,加强对区(市)主管局指导,涉及专业性问题邀请专家库专家咨询或组织专家论证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2018年以来,根据投诉线索查处超范围执业、违反操作规范情形,给予7名鉴定人相应行政处罚,维护青岛司法鉴定行业良好形象。

 司法鉴定相关知识

 一、司法鉴定的定义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概念定义,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并不是所有在诉讼中应用的所有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或判断的问题都成为司法鉴定项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及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划分,司法鉴定主要分为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大类司法鉴定类别。

 三、司法鉴定机构是不是只接受办案机关委托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在诉讼中,需通过司法鉴定解决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而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二是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被委托方统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而不能由司法鉴定人作为被委托方直接接受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诉讼中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也可以在诉讼活动之外提供鉴定服务,但只有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才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所谓诉讼活动,在我国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三种。

 四、怎样判断一份司法鉴定意见是合法的

 判断一份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合规,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五、是不是只要诉讼活动中有一方要求进行鉴定,法院就必须安排鉴定

 该争议事项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由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满,应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否请司法局撤销该鉴定或通知法院不采纳这份鉴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细则》。如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来解决。原则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是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