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点评

恶犬伤人,饲养人或担刑责

律师提醒:文明养犬不再只是道德要求,更要受到法律强制
青岛日报 2021年05月14日

  近日,有媒体报道,家住重庆奉节县某社区的8岁小学生小博在上学路上,被同一村民组独居农户喂养的狗撕咬颈部,致创伤性休克加合并气管断离,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类悲剧并非偶发:去年年底,河南某村一儿童被邻居家饲养的看门狗撕咬,待救护车赶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恶狗伤人的悲剧再三上演,我们不禁要问:恶犬的饲养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据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徐温婕律师介绍,饲养人因饲养的恶犬咬人致死被判刑是有先例的。如2018年发生在我省的一起案件,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等2人从某处购得比特犬幼犬两只,在山坡豢养,但未对其严加看护。当年3月11日15时许,两只比特犬将路过的郑某腿部、右手部咬伤。后被告人陈某等二人将两犬关入屋内看护。当年3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等2人将两只比特犬从屋内放出喂食后,未及时将两犬关进房内看护,致使两犬将路过的赵某咬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系四肢软组织及血管严重撕裂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二人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使所豢养的犬只咬伤他人,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二被告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徐温婕律师认为,两被告人饲养的系攻击力强的烈性犬种,被告人明知其犬只易攻击人,却仍疏忽大意,未及时将犬只圈禁,最终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故被告人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后果。

 徐温婕律师同时提醒,今年5月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因此,牵绳遛犬、文明养犬,已经不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受到法律的强制。无论是过于“自信”认为自家的狗不咬人,还是疏忽大意,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一旦发生悲剧,其结果都将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