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青岛日报 2021年03月05日

  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21]第015号

 姓名:胡改正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4年3月1日

 身份证号:422127196403017919 电话:13820996211

 地址:湖北省淆水县散花镇仄船地村1组32号

 经本机关查实,你未依法支付涂秋香等31名劳务人员2019年11月份人工费59.636万元、未依法支付涂秋香等31名劳务人员2019年12月份人工费59.526万元,共计119.162万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30日对你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青城人社监令字[2021]第Z004号),要求你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为职工支付工资,你未按要求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一、依法支付涂秋香等31名劳务人员2019年11月份人工费59.636万元、依法支付涂秋香等31名劳务人员2019年12月份人工费59.526万元,以上共计119.162万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