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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家事审判模式 促进纠纷多元化解

——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选撷
青岛日报 2021年03月05日

  3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三年来家事审判情况,发布2020年家事审判八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至2020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43992件,占民事案件的10.4%。三年来,青岛法院审理的家事纠纷呈现新特点: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除离婚、继承、抚养费等传统类型的纠纷外,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案件类型呈现增多趋势。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当事人心理对抗性上升,财产争议标的额增大且财产组成复杂,当事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财产分割上,矛盾冲突较为激烈。除此之外,女性维权意识增强,家事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增高;家庭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较为普遍的表现形式。

 青岛中院民五庭负责人介绍,“针对家事纠纷矛盾激烈的特点,青岛法院推行柔性解纷理念,探索‘圆桌审判’‘温馨调解室’等举措,不断降低当事人的诉讼对抗性。依托家事纠纷联动工作机制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青岛法院广泛汇集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实现纠纷诉讼调解和多元化解的优势互补,妥善化解了大量家事纠纷。”在妥善审理家事纠纷案件的同时,青岛法院高度重视受损家庭关系的修复,积极推行案件跟踪、回访和帮扶制度,结案后视情况回访当事人,积极提供咨询、建议及帮扶,取得良好效果。

 结合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司法解释,青岛中院对选取的八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解析并发布,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引导公众树立良好家风,传承家庭美德,增进家庭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下为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

 夫妻双方购房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离婚时应对该房屋予以分割

 鲁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鲁某、王某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0月1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在第三人王某父亲王某某名下的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鲁某62.8万元,分三年付清。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王某没有按约定支付补偿款,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62.8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王某与鲁某共同支付,该房屋交付后由王某与鲁某装修居住及出租。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王某、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虽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但真实权利人为王某和鲁某,王某与鲁某在协议离婚时对该房屋协议分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支付鲁某房屋补偿款62.8万元。

 【法律评析】大多数离婚案件中都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其中房屋分割更是离婚财产纠纷解决的重点与难点,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应首先确定涉案房屋的权属。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继续延用该规定。实践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不能当然认定第三人为权利人,应当结合房屋的出资及使用情况确定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本案中,诉争房屋虽登记在第三人王某某名下,但实际是王某、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王某某并未出资,同时涉案房屋由王某、鲁某实际居住以及出租,应当认定王某与鲁某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离婚协议是王某、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应当依据协议内容支付鲁某房屋补偿款62.8万元。

 由于购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顶名买房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这种现象一般出现在亲属之间,由于关系的特殊性,很多时候未留下有效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因事实无法查清导致权利不能得到维护的情况大量存在,且这种行为本身属于规避政策,存在诸多风险,不应提倡。

 【案例二】

 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形成过程,代书遗嘱无效

 杨某甲等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杨某与丈夫邢某夫妻共有房产一处,二人生育杨某甲等子女四人。杨某为避免百年之后亲属发生继承遗产纠纷,邀请谭某、赵某作为见证人,并由谭某代书遗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对代书过程及代书的遗嘱做律师见证。该遗嘱主文系打印形成,落款处见证人谭某、赵某签字、捺印;谭某在代书人处签字、捺印;立遗嘱人处仅有手印四处,无签名。庭审中见证人谭某出庭陈述称,其第一次到杨某家了解杨某的意愿,听杨某说完遗嘱内容后回到律师事务所为杨某草拟了遗嘱,第二次到杨某家向杨某宣读了遗嘱内容,杨某同意并按印,吴某在场见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第三次到杨某家送遗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综观整个遗嘱订立过程,缺乏形式合法性,无法证明涉案遗嘱系遗嘱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判决杨某甲等人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杨某遗产。

 【法律评析】遗嘱是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为了充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思,对违反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一般应认定无效。本案中诉争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当场记录,而是根据自己的记忆在事后整理打印,整理过程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记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签名确认,杨某仅在遗嘱上捺印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故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系遗嘱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无效。

 本案所涉遗嘱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代书遗嘱,而是打印遗嘱,案件审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施行,当时继承法未对打印遗嘱作出规定,法院根据打印遗嘱的制作人为代书人将本案遗嘱作为代书遗嘱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增加打印遗嘱,使遗嘱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和人性化,并对每种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因遗产分割而引发的矛盾屡见报端,通过本案判决提醒广大公众,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进行,确保自己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避免配偶、子女等因遗产分割发生矛盾,维护家庭稳定、和睦。

 [案例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无效

 张某与李某、徐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张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期间,徐某多次向李某转账,共计23万元。张某主张徐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徐某向李某的转账系赠与,该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徐某辩称其向李某转账支付的款项系偿还青岛某公司的借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李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无证据证明与案外人青岛某公司有关,既没有与青岛某公司的借款单据,也没有向青岛某公司还款的证据,故法院确认诉争款项与青岛某公司无关,李某对其收取23万元的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为徐某对李某的赠与。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向李某转账23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返还张某23万元。

 【法律评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张某同意,向李某转账23万元,经查实,该转账支付款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取得该部分财产系善意或者合法有偿取得,故李某应返还诉争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又规定了夫妻之间家事代理制度,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实施法律行为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否则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否认。两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即夫妻在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可以互相代理,除此之外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尤其是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婚外情第三者的情形时有发生,法院判决徐某向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返还张某全部款项,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