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确保机场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现将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通告如下:
一、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保护要求
(一)保护区域
以胶东机场东、西跑道的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及相邻弧线之间的切线围成的区域。
(二)保护要求
禁止任何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活动。
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保护要求
(一)保护区域
1.民用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以机场东、西跑道中点分别沿中心线向南、向北方向延伸2400米,形成宽度1000米(跑道两侧各500米)的矩形范围和青岛胶东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2.以即墨雷达站、青岛流亭雷达站、胶东雷达站、胶东多普勒天气雷达站、上马VOR台、胶北VOR台、薛家岛VOR台和流亭VOR台为圆心,半径10000米的圆形范围内(台站位置以民航相关部门数据为准)。
(二)保护要求
1.在保护区内实施的建设和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均应满足国家《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MH4003-2014-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号)等标准和规范。
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三、其他要求
在上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法规提出申请。未尽事宜由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青岛空中交通管理站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