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今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同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现对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起涉嫌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具体案例如下:
一、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案
2020年2月19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东的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码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码头办公楼生活污水通过自行设置的入海排污口排入码头附近海域。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分局依法处罚款2万元。
二、青岛双元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4月17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对青岛双元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废水通过厂区地下管道排到灌溉水渠中,监测报告显示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全盐量3690mg/L、化学需氧量75mg/L、总氮22.6mg/L,均不符合《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编号8之规定,平度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60万元,并移送公安部门。
三、青岛林洲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5月14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开展凌晨错时执法行动,对青岛林洲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铸造车间焙烧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编号30之规定,平度分局依法处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部门。
四、青岛泰新机械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
2020年7月8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泰新机械有限公司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19年1-6月份,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开展监测。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和《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编号7,莱西分局依法处罚款10.75万元。
吴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