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告知书送达公告

青岛日报 2020年11月06日

  青岛捷丰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规定,经即墨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拟收回你公司位于即墨区第二十八中学以东、店子山二路以西、书香路以南、淮涉河一路以北区域内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2001年7月,由即墨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即转国用(2001)字第215号,有效期至2048年12月30日,出让面积6400平方米,用途工业。2015年,经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归青岛捷丰投资有限公司,未申报登记。

 二、拟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根据原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经现场送达、邮政EMS快递送达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2020年11月6日